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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四国、王威与谭永富、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四国,王威,谭永富,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李四国,个体户。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王威,个体户。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谭永富,个体户。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地矿集团)。法定代表人:高志俭,河南地矿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安、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李四国、王威因与被申请人谭永富、河南地矿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鄂宜城民三初字第181号确认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四国、王威在本院审查该案期间,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四国、王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四国、王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爱美审判员  王 权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