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246常青山与王晓东、仪修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山,王晓东,仪修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晓东,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仪修磊,住所地巴林左旗。常青山申请执行王晓东、仪修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9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东、仪修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仪修磊在巴林左旗农业银行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