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严明华与河南开宇有限公司、陈茂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华,河南开宇有限公司,陈茂林,张继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394号原告:严明华,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被告:河南开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宏昌公寓。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茂林,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开发区。被告:张继福,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开发区。原告严明华与被告河南开宇有限公司、陈茂林、张继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