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燕福、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福,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562号申请人:谢燕福,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中山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3217656A。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董事长。申请人谢燕福与被申请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燕福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谢燕福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PZPP201635010730000036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为由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2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燕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林永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