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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索建军与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建军,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635号原告:索建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木鼻村牤牛河桥1号。法定代表人:李正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索建军与被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