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申增与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增,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396号原告:王申增,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地址:马头电厂实业总公司一楼。负责人:刘志坤,男,40岁,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汽车东站。法定代表人:蔺晓静,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申增与被告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