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程国英与宁波江北忠良机械附件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英,宁波江北忠良机械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5号申请执行人:程国英,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忠良机械附件厂,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洋市村,组织机构代码:73424988-4。法定代表人:吴忠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国英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忠良机械附件厂[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428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5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