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人张雷与宋连志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宋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富家镇么台村*组。被执行人:宋连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新开河镇唐屯村*组。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宋连志租赁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连志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勃审判员 :刘振利审判员 :赵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 于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