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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恩荣申请执行铜川市宏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恩荣,铜川市宏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周恩荣,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宏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亮,系该公司经理。周恩荣申请执行铜川市宏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和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恩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宏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恩荣支付案件款1047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7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铜川市宏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恩荣95000元了结此案,下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