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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凤英与卢东林、崔冬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英,卢东林,崔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孙凤英,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卢东林,无职业。被执行人崔冬冬,无职业。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凤英于2016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8683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飞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胥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