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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永术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彬、史兴一、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术,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兴一,王玉彬,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94号原告:张永术,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存,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里,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兴一,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靠山镇史家屯村王家炉屯*组。被告:王玉彬,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街道*组。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周玉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张永术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彬、史兴一、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6)吉0102民初492号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6)吉0102民初492号案件合并审理。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