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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陈xx、张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张xx,林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被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林xx男。被执行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信丰县工业园张xx。被执行人赵xx女。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申请张xx、林xx、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xx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25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张xx、林xx、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xx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案款100726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xx;林xx;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x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董 凌代理审判员 陈忠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古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