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辉与王绍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王绍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606号原告赵辉,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河北省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绍青,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生,住庆云县。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欲调解为由,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