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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辉与王绍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王绍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606号原告赵辉,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河北省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绍青,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生,住庆云县。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欲调解为由,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