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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淑均与林铜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均,林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林淑均,男,生于1951年9月27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林铜珍,女,生于1982年4月25日,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铜珍支付林淑均借款17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62元。但被执行人张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勇存款176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