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淑均与林铜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均,林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林淑均,男,生于1951年9月27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林铜珍,女,生于1982年4月25日,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铜珍支付林淑均借款17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62元。但被执行人张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勇存款176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