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庆华申请执行曾顺涛、陈川文、吴秀文、曾传湘、古训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华,曾顺涛,陈川文,吴秀华,曾传湘,古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华,男,生于1969年3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曾顺涛,男,生于1985年4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陈川文,男,生于1961年4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吴秀华,女,生于1967年10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曾传湘,男,生于1968年5月1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古训梅,女,生于1984年1月4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顺涛、陈川文、吴秀文、曾传湘、古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执行到位金额6650元,并裁定从2016年7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川文在宜宾市南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工资1200元及年终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共计人民币143400元。另外还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川文的住房公积金120000元,但现暂不能提取。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