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50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向燕与任猛、蔡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燕,任猛,蔡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向燕,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任猛,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博乐。被执行人蔡玲,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燕与被执行人任猛、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75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645000元。2016年9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任猛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后本院依法进行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法律程序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名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曹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