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健与李勇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健,李勇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75号原告:申健,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李勇帅,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申健与被告李勇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