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宗春、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春,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宗春,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社区车站南路16-18号339室。申请人王宗春申请执行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4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宗春于2016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46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