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庄群辉、李泽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群辉,李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群辉,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卢丽容(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泽忠,男,汉族,1956年3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庄群辉与李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泽忠名下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泽忠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36号4A室的房产,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498874.96元及逾期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XX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