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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246-1申请执行人 常青山与被执行人 王晓东、仪修磊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山,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46-8号申请执行人常青山被执行人王晓东;仪修磊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与被执行人王晓东、仪修磊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东、仪修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仪修磊在巴林左旗丰水山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何敬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