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索建军、闫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索建军,闫秀清,闫二海,田梅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81号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公路西部厂对过。负责人:于成祥,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索建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闫秀清,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闫二海,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田梅生,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被告索建军、闫秀清、闫二海、田梅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