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效民与金育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效民,金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丁效民,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金育民,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丁效民与金育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金育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丁效民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 明 军审判员 刘 鹤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 利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