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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欧志远与阮秀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阮某某,女,汉族,1958年9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欧某某与阮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01)湖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裁决内容为确认阮某某、欧某某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88号602室的房产归阮某某所有(但若原告改嫁则上述房产归婚生子欧某某所有)。该判决为确权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XX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