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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浙江日升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与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日升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0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升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温州市平阳县。被执行人: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本院在执行浙江日升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与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整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侯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