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桂清与曾德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桂清,曾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桂清,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钟启德,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德雄,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石桂清与曾德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德雄名下的闽DVB2**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工程款40200元及利息,已受偿20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XX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