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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丁义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312号原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义民,男。原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义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5162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3年1月6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款的违约金1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14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发的×小区项目有部分地暖工程系由被告施工,其中被告施工的14号楼104室于2012年1月份发生地暖漏水,给该业主王瑾造成巨大损失。2012年1月21日,原告与王瑾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对于因地暖管材质量问题引发漏水给王瑾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进行约定,由原告赔偿王瑾331626元,该赔偿款于签订当日支付100000元,剩余231626元于2012年2月21日前付清。协议同时约定免除王瑾2011年的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王瑾支付首笔赔偿款100000元,王瑾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同日,原、被告就王瑾的赔偿款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确定王瑾家的地暖漏水系被告所使用的管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同时,被告对原告与王瑾签订的赔偿协议予以认可,并确定由被告承担王瑾的全部损失。协议同时约定,若被告未能按照原告与王瑾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则应承担100000元违约金。2012年2月22日,原告再次按约向王瑾支付剩余赔偿款231626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欠款,尚欠151626元一直未还。2012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被告承诺于2012年4月24日前偿还欠款,若逾期未能偿还则愿意接受本金30%的罚款。逾期后,被告因未能偿还,2012年4月27日经双方协商,将欠款确定为150000元,被告再次向原告承诺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欠款还清,并从2012年4月24日开始按月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后。被告因未能还款,其重新向原告做出承诺于2013年3月30日前还清,并继续承担利息。逾期后,被告未能还清欠款。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1月5日。被告丁义民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2年1月21日原告与王瑾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与王瑾就地暖漏水给王瑾造成损失的赔偿所进行了约定,赔偿总额为331626元。2、2012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就×14号楼104室地暖漏水的原因进行确认,系管材质量问题,并约定给业主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全额承担,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款,应支付100000元违约金。3、2012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拟证明被告就原告垫付的151626元承诺在2012年4月24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则愿意接受本金30%的罚款。4、2012年1月21日王瑾出具的收条,2012年2月22日原告转账凭证及王瑾出具的领款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1月21日赔偿王瑾100000元,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将赔偿款231626元支付给王瑾。5、2012年4月27日,会议纪要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赔偿款150000元,由于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双方约定按月息1.2%每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被告承诺在2012年9月30日前还清。6、2012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诺在2013年3月30日前还清公司垫付的150000元,并按月息1.2%向原告支付利息。7、2012年11月13日,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请示报告一份,拟证明王瑾要求减免2012年物业费和取暖费,且领导签字已批准。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本案待证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理应清偿。被告丁义民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系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关于地暖漏水赔偿达成的最终协议,该还款计划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还款计划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该还款计划中双方最终认可被告按150000元归还,故本案被告还款金额应为150000元。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因双方在最终的还款计划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未约定违约金,该约定系对因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所造成损失的计算办法,应视为对原合同违约责任的变更,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4145元,原告虽提供了其公司内部的文件,但在双方所签订的还款计划中并未体现,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对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3年1月6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6元,由被告丁义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