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潘海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潘海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2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地址:邯郸市陵西南大街55号。负责人:颜玉峰,系该行行长。被告:潘海军,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告潘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