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于丹申请执行房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丹,房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于丹,女,汉族,27岁。被执行人房金生,男,汉族,59岁。于丹申请执行房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人于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丹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秉臣审 判 员 李月菊助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