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九芹与杨保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九芹,杨保军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03号原告:李九芹,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杨保军,男,50岁,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李九芹与被告杨保军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