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沐佳明与嘉善县建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佳明,李欣,嘉善县建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234号原告沐佳明,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瑜辉,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欣(第一被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嘉善县建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冯建新。委托代理人李健,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浙江省。负责人虞培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沐佳明诉被告李欣、被告嘉善县建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佳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01.80元,减半收取3,050.90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钱关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