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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廖正英与陈生权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正英,陈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廖正英,女,生于1983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陈生权,男,生于1994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生权赔偿廖正英各项损失482.08元,负担诉讼费2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生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生权存款55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