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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胜林、河北新丹海绵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胜林,河北新丹海绵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胡胜林,男,194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河北新丹海绵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酒务楼村北,组织机构代码证66222021-3。法定代表人宋密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胜林与被执行人河北新丹海绵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河北新丹海绵铁有限公司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