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童四雄与梅金国、李爱华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四雄,梅金国,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四雄。被执行人梅金国。被执行人李爱华。申请执行人童四雄与被执行人梅金国、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梅金国、李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童四雄借��本金10万元、利息每天16.438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年息6%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逾期后,被执行人梅金国、李爱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四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梅金国、李爱华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童四雄下达了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童四雄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梅金国、李爱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童四雄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童四雄发现被执行人梅金国、李爱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