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志芳、郑建妹与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芳,郑建妹,程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297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芳,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执行人:郑建妹,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程洪明,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王志芳、郑建妹与被执行人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