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4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40063号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2幢1单元10-1,组织机构代码66357331-X。法定代表人:魏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靖,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田伟,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