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朱晓辉与彭细春、谢莲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辉,彭细春,谢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朱晓辉,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双峰县,证件号码432522197111036428。被执行人彭细春,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谢莲芳,地址双峰县。朱晓辉与彭细春、谢莲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细春、谢莲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晓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细春、谢莲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彭细春、谢莲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细春、谢莲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晓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细春、谢莲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晓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左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