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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8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段红梅与重庆市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梅,重庆市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859号原告:段红梅,女性,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市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长江国际1号塔楼37F,工商注册号500108000104905。法定代表人:白彬,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梅与被告重庆市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段红梅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红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代君伟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审员王昌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