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建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德化县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龙东小区5号楼店面01-02。法定代表人黄玲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建德,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化县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奇 微人民陪审员 徐 树 东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静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