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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高洪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高洪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52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负责人:张建华。被告:高洪武,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高洪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