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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东兵与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兵,何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830号原告:王东兵,住方正县。被告:何婷婷,住方正县。原告王东兵与被告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婷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东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05月30日,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约定2015年06月24日偿还。为此,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枚。现已经逾期一年多的时间,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何婷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王东兵举示的证据如下:证据A1.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被告自然信息情况。证据A2.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何婷婷欠原告王东兵25,000.00元,约定2015年06月24日之前全部还清。何婷婷未向本院举示证据。何婷婷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举示证据证实的内容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05月30日,何婷婷向王东兵借款25,000.00元,约定2015年06月24日偿还,何婷婷为王东兵出具借据一枚。逾期何婷婷未付欠款,王东兵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何婷婷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给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王东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东兵借款25,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何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孝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