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世林与韩城市招商区福茂源铁锅羊肉店、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林,韩城市招商区福茂源铁锅羊肉店,赵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225号原告陈世林,男,汉族被告韩城市招商区福茂源铁锅羊肉店经营者:赵向君,女,汉族被告(实际经营者):赵刚,男,汉族原告陈世林诉被告韩城市招商区福茂源铁锅羊肉店、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陈世林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林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同田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