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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通化县金大地生态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刘显伟、杨玉凤、薛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通化县金大地生态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刘显伟,杨玉凤,薛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被执行人:通化县金大地生态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刘显伟、杨玉凤、薛宝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通化县金大地生态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刘显伟、杨玉凤、薛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化县金大地生态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刘显伟、杨玉凤、薛宝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