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徐佩佩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佩佩,董连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佩佩,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郡望安石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董连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郡望安石小区**栋*单元****室。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徐佩佩、董连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2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佩佩、董连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佩佩、董连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佩佩、董连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