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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冷明凤与被告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明凤,谭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740号原告:冷明凤,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恩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莲,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什邡市。原告冷明凤与被告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明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冷明凤负担。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