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志宇与被执行人郭宗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宇,郭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志宇,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郭宗彬,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36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宇与被执行人郭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15号302室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