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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167号申请人: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甄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洪丽,住址:天津市。申请人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丽名下财产。担保人尹英姬以其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尹英姬名下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丽名下存款34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曰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