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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孟腾与顾永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永军,孟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腾。上诉人顾永军因与被上诉人孟腾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顾永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或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淮安市××区;而涉案工程由淮安市辰宇建设公司承建,上诉人是该公司委派在涉案工程的负责人,上诉人出具收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淮安市辰宇建设公司应该为本案原审被告,该公司住所地在淮安××技术开发区。孟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孟腾作为一审原告,将上诉人顾永军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而上诉人顾永军作为公民,其住所地在淮安市××区,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顾永军的个人住所地,认定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顾永军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或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海龙审 判 员  钱明芳代理审判员  于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玎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