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继恒与丁福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恒,丁福海,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恒,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丁福海,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吴海,男,汉族,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磴口县补隆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2014)磴渡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丁福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福海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福海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丁福海所有的长城牌越野车一辆,登记人:张淑芬,经过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赵继恒同意按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的价格接收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丁福海所有的长城牌越野车一辆,作价27000元,交付申请人执行人赵继恒抵偿债务,二、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四、申请执行人赵继恒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