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谢新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谢新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50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新区狮山路51号。负责人:龚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新,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晖,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谢新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谢新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新忠银行存款571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