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上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上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黄品余,黄品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569-7。负责人:吴招程,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上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星村三房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213973000。法定代表人:黄品余。被执行人: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三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030274。法定代表人:黄飞豹。被执行人:黄品余,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品芬,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上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黄品余、黄品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品余的银行存款49700元,但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没有剩余。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浙江上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黄品余、黄品芬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支行执行款399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